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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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3:21
您好:
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最后一款,这款规定的核心就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是享受养老保险还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来劳动部1996年的266文就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思路。后来立法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津贴只是对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替代补偿,退休后的人员原则上不属于劳动就业人员,再继续发放伤残津贴似乎有些过度补偿;在明确工伤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低于养老保险的部分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了82年全国的用人单位和城镇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后266号文中的规定显现出的问题难以解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样就终止了工伤职工的医保,账户里的余额难以为继工伤职工的治疗,因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医保的责任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您的问题中“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我想问一下您相关依据是什么呢?”的“缴纳养老保险”应为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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