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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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49
首相的权利更大天皇没有实权
日本天皇(英语:The Emperor of Japan)是日本君主的称号,相传为日本神话中的创世之神天照大神的后裔,也是神道教最高领袖,日本国家象征。从神话传说的神武天皇到现在明仁天皇共125代
君主制中的君主是作为一个人参与*,天皇制中的天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则作为神统治日本。
皇室是天皇和皇族的统称。皇族包括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女王。皇室中无姓氏,天皇赐予皇室人员“宫”的称号。明治*时,皇室成员与一般臣民不同,不登记户口,也不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只受到皇室令的约束。二战后的新*规定,除继承皇位即摄政资格外,无任何*特权。而且规定皇室成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皇位由皇族血统的男子继承,如天皇长子、长孙以及长子的子孙、天皇次子及其子孙、天皇兄弟及其子孙、天皇伯父、叔父及其子孙等。天皇驾崩之时,皇嗣(应该继承皇位的第一个人)立即继位,天皇及其皇族不许收要养子。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简称日本总理大臣、日本总理,通称日本首相,是日本内阁的最高首长,也是日本国*首脑,领导各行政机关运作。
其产生方式是在国会议员之中择一提名,再经国会议决指名,在形式上由日本天皇任命。现任首相是日本自由民主党党首安倍晋三(第98任、亦是日本战后第2位两度出任首相一职的*人物),自2012年12月26日起就职
根据《日本国*》以及其他法令,内阁总理大臣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组织内阁,任命并任意罢免国务大臣(*第68条)
允许对在任国务大臣起诉(*第75条)
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第72条)
代表内阁向国会报告一般国内事务与外交关系(*第72条)
代表内阁指挥监督各个行政部门(*第72条)
与专职国务大臣共同签署法律及政令(*第74条)
主持内阁会议(内阁法第4条第2项)
指定内阁总理大臣及专职国务大臣的代理人(内阁法第9条、第10条)
掌有自卫队的最高指挥监督权(自卫队法第7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首相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50
在二战前期以及明治维新运动时期,日本天皇是当时最高首脑,也就是当时君主立宪制的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并在当时被大和民族以及其他日本国人尊称为神,也就是说任何人(包括军队)已经认为他是神,不是人了,所以他在一些影视片不怎么出来,其次的首相在当时(如东条英机)任何下达的指令都必须要过天皇的同意,天皇可以随时撤销首相等的一切职务,这也就是为什么日本军队在当时以一敌百的精神,一个日本兵,他们甚至为了死都要为天皇而战,为帝国出力,为大和荣耀奉献一切的精神,就是因为类似教派的天皇这个神,所以他们相信死后天皇会守护他们的,他们把自己的生命都不顾,随时自杀,二战他们自己不认为是侵略,而是荣耀之战!但后来日本失败,天皇在*宣读罪过时直接提到自己是人,这样后来不断经过时间的摩擦,天皇也就没有了实权,其实位置还在最高峰,兵权已经不在手上,虽然首相也要行礼,但是这只是一种习俗罢了,渐渐日本人民也回想起自己的罪过,所以不断有日本人来中国忏悔自己国家所犯下的滔天罪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50
1、区别:天皇是日本封建制度的残余,到现在只是一种形式,就好比清末的皇帝;首相是掌握国家权力的最高代表,就好比清末出现的大总统。
2、权力大小:在日本旧制度的皇帝和新生的资本主义力量——首相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达成了相互妥协的局面,天皇让出实际管理权给首相让其管理国家,首相则承诺赡养天皇一家老小世代享受贵族待遇,就这么简单,所以实际上首相权力大,至于有时首相向天皇汇报工作只是形式主义堵住别有用心之人的嘴巴罢了,就好比曹操从不称帝,但是他能挟天子以令诸侯。
3、延伸:中国临时大总统的时代,和清朝宫廷并存的时代,如果袁世凯不称帝,如果没有*党的彻底*,一旦临时大总统和朝天相互妥协,今天的中国就是当下日本的局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51
1888年,日本成立了一个由*和大臣组成的新机构“枢密院”。*规定该院为天皇的最高顾问府,负责有关*的草拟和解释、戒严令的发布,以及对外条约等重大问题的咨询。国会通过的决议,须该机构同意。 枢密院还负责咨询皇室事务.这样来看枢密院是日本国内最大的权力机关,而枢密院里的大臣仅仅是天皇的顾问而已,因此,日本真正的权力核心是在天皇而不是在内阁首相,这种*一直到二战结束。
日本当时的政体是效仿的德意志的二元制君主制,天皇本身就有至高无上的权威,首相是是要对天皇负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52
是天皇。首相只不过是天皇手下的一“走卒”耳。
摘录《大日本帝国*》部分如下:
第四条 天皇为【国家元首】 , 总揽【【统治权】】 , 依本*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 , 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 天皇【批准】法律 , 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 , 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 【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 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 , 依紧急之需要 , 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 , 可发布代法律之敷令。 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 , 若议会不承诺时 , *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 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 及增进臣民之幸福 , 得发布或使令*发布必要之 命令 , 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 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 之傣给 , 任免文武* , 但本*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 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 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 天皇宣战娟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 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 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 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如上十余条,足可以证明自【明治天皇】始至【昭和天皇】(即裕仁)统治的前期(1945.9止),这段时间内天皇是掌握实权的!!
参考资料:《天皇的战争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