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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颁布单位】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颁布日期】 2003-08-25
【实施日期】 2003-08-25
【有 效 性】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试行一年期满,一年来,各地反映该收费标准兼顾到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属中介服务,其收费实行*指导价。各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500-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800-2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1000-5000元/件; (二)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8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2000-6000元/件; (三)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 800-5000元/件 (四)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500一3000元/件; (五)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本条(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下(不舍10万元)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基本代理费;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一100万元(含100万元) 2.5-3.5%; 100万元以上一500万元(含500万元) 1.5-2.5%; 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1.5%; 1000万元以上 O.25-0.75%; 三、代理行政案件 (一)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取500-3000元代理费; (二)有财产争议的,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 (一)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二)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再诉、重审案件 (一)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3000元; (二)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执行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七、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除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的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执行案件,律师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确定收费数额。 十、律师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十一、律师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经双方协议约定后,由委托人承担。 十三、律师为异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十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十五、本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收费标准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收费数额,并报当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参考资料:http://218.83.152.122/policy/3903925200431528108046046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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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有新规 即日起执行
部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不需要在打官司之前付费,可以在赢了官司之后再掏钱,官司输了则不需付费。即日起执行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这种风险代理制度。
赢了官司再付费
据介绍,律师风险代理制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风险代理指当事人先不必支付律师费,待官司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按约定的比例支付酬金。一般来讲,这种约定的律师酬金往往高于*指导价,对此,《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必须向委托人告知有关*指导价的*规定。并征得其同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法》同时规定,风险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案件,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适用。
5类服务实行指导价
《办法》还明确,5类法律服务将实行*指导价。包括: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以及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
除此外的服务将实行调节价。
同时,对具体的法律服务,《办法》还规定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据了解,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
据了解,我省此前执行的是2003年颁布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人士表示,新标准是否沿用仍在明确中。
参考资料:http://www.lawyers.org.cn/jsp/news/news_2000045478_t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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