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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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2:07
举例:甲于2010年1月1日(债务人)向乙(债权人)借款100W元,约定于2012年1月1日归还。双方书面约定甲以其拥有的 XX牌汽车 进行抵押以保障乙的债权之实现。
2011年1月1日,甲将其拥有的XX牌汽车以 市场价格 出卖给丙,并将车过户至丙名下。
2012年1月1日,乙向甲索要100W欠款。甲无力偿还。乙向*请求拍卖甲之汽车受偿债务的效力不及于丙。
设置抵押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因抵押物的不同,所采取的生效方式不同,对抗的效力也不同。
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为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即在此类抵押物上设置抵押权时,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时生效。但未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案例,抵押物XX牌汽车则属于交通运输工具,丙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属于善意第三人。
虽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却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能对抗丙。
当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使自己拥有的债权实现时,就应运而生了一系列的权利,比如质权、担保物权、留置权、抵押权。
抵押权也只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之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已。
债务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但抵押权制度,债权人无需占有抵押物。也就是说抵押物的用益价值和所有权都还属于抵押人,也就是债务人。
所有权在你这里,如果你将抵押物卖了怎么办?所以又衍生出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和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此两种主义都为了是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使相关第三人可以了解到,此抵押物上设置有抵押权。
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也保证了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免受损失,如果抵押未进行登记,相关第三人不知道此物是抵押物,如果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或者所购买的抵押物是必须登记对抗抵押权人的,则无法以善意取得对抗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