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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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0:18
【事例概况】
2012年8月2日7时20分许,沈碧在桃芳小区公共场所内使用臂力器进行锻炼时,该健身器材的一边断裂脱落,砸到沈碧头部左后侧,致使沈碧受伤。沈碧伤后被送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8月11日出院,被诊断为头皮血肿,出院医嘱:1、休息一月;2、伤后1月复查头颅CT;3、门诊随访。沈碧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36.04元。2012年9月29日,沈碧前往该医院复查,用去检查费700元、CT费400元。治疗完毕后,沈碧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沈碧起诉至*要求赔偿。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观点】
沈碧的事情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问题,但是这个侵权有别于第三人侵权,也就是说沈碧受伤的结果不是因为别人的主动行为造成的,而是因为其它原因造成的,比如因为管理人员没有及时维护、没有明确警示导致,安装人员没有按要求安装导致或者健身器材自身具有质量问题导致。这种情况下,沈碧可以起诉要求健身器材管理人、健身器材生产商及安装商,由他们证明自身已经尽到了维护及警示的义务,同时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安装时符合要求的,如果无法证明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除此之外,沈碧作为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尽到谨慎义务,比如在使用安全器材前应检查器材是否合格,使用是否安全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如果未确认上述问题,则沈碧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判决结果】
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沈碧各项损失共计5884.04元。
【判决理由】
作为小区配套的体育健身器材等设施,其质量及安全条件等应当要符合标准及法律规定,在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保证该体育健身设施符合使用的条件。小区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如因管理人管理不善而产生致人损害结果的,那么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区公共场所内的健身器械属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维护范围,物业管理公司有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在明知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对其进行维修,或在周围设置长久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沈碧在使用健身器材时被砸伤,应当对沈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虽辩称沈碧系因操作不当造成自身损害,但未能举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该辩称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