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人时抬头可以用某先生做抬头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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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50

一:*抬头可以写简称吗?

1:*开具填写单位简称可以吗?(发布日期:2004-09-09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2:请问普通*单位名称写成了简称,现想改为全称,是否将简称划去,写成全称后,再在修改处盖章,这样做是否可行,请回复,谢谢!(发布日期:2010-04-12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应重新开具。

3:*抬头为单位的简称是否可以入账?(发布日期:2012-06-07 发布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4:你们的回复意思是只要*上付款方的简称不太过份,只是把有限,有限责任省略了的,还是可以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08-09-02 发布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会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执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谢谢!

5:是否有规定*必须开具完整的公司名称?(发布日期:2010-06-13 发布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答: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6:您好,请问我们在取得*时,*的抬头必须写公司的全称吗?如写简称能作为报销用吗?(发布日期:2010-06-30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欢迎您再次提问。

7:我公司取得一张*普通*,但是对方开具的购货单位名称是简写不是全称,请问可以入账吗?有没有相关规定的文件?谢谢(发布日期:2011-05-12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综上,企业开具*税普通*时应填写单位全称,欢迎您再次提问

8:是否有规定*必须开具完整的公司名称?(发布日期:2011-03-17 发布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答: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9:我公司购买商品对方开具*,可是*户名写的不全,能否入账?入账后纳税是否有影响?相关法规什么?谢谢!(发布日期:2011-03-03 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开具*,需填写客户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否则入帐后税前不予承认,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抬头可以是空白吗?

1:报销油费*没有抬头,空白,或者抬头为单位简称,不是全称,可以给报吗?苏果的超市小票抬头都是顾客,可以给报吗?(发布日期:2012-09-09 发布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填写不全,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谢谢:

2:我公司收到一张餐饮业机打*,*抬头为空,能否予以报销?(发布日期2015-06-02 发布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如您手上的*名称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济南市)》,*上若有“除付款单位外手写无效”的文字标识,付款单位一栏可以手写可以机打,都是有效的,但是此项目不能为空。能否报销属于会计做账问题,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应遵循所适应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直接拨打济南地税热线(0531)12366-02咨询。

三:*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1:单位名字有22个字,部分商户(如中石油)机打票只能开20个字,最后二个字无法打印,这种*能否使用?如不能使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3-03-15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通用机打*各票种“付款单位名称”能够打印完整的字数如下:……3001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2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3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3004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规定:“

五、关于普通*“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为了便于执行,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据您描述的情况,如开票方领购的通用机打*“付款方名称”栏字数*不能满足需要,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可以申请调整票种或者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具体事宜建议联系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同时,涉及的技术问题请您拨打航天金穗公司热4008110006咨询解决。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2:开具*时,纳税人名称只能打17个中文字,但本公司全称有19个中文字。如何正确开具*?名称不完整的*是否能抵扣?(发布日期:2014-07-08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出现您所述情形,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判断。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3:你好!我公司由于公司名称太长(25个),收到的费用*名称显示不全,最后分公司这几个字显示不全,能入账,税前抵扣么?(发布日期:2015-05-27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四条*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管理需要,确定*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规定:“

五、关于普通*‘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为了便于执行,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账务问题,请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相关规定处理。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4:公司全称太长,在开票时可以开写简称吗?需要如何办理?(发布日期2013-01-23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第四条*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专用章*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上述文件规定请参照。开具*时,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填写*上各项目信息,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再次提问。

四:*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

1:请问*抬头可以开具汽车的车牌号码吗?(发布日期:2015-06-24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故*抬头应为实际付款方,建议据实开具*。

2:收到的*抬头只开了“公司”两字,能入账吗?(发布日期:2014-06-23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必须按照真实情况开具,*抬头必须开具全称只开了“公司”两字,不能入账。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3:有不少加油站开出的普通机打*,*上单位名称填的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车牌号码,能不能这样开?可以入账报销吗?(发布日期:2013-08-13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付款方名称”应反映接受*的单位或个人对外的法定全称,不应开具为车牌号码。如有需要,可在*备注栏上进行备注车辆的车牌号码。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五:*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

1:我发现*通用机打*抬头多写了一个“区”字,*是否有效?(发布日期:2015-06-30 发布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用机打*开具时,付款方名称栏填开要求如下:“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根据上述要求,开票单位应按贵公司实际名称准确开具,开具有误的,收票方可将*退回,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票。

2:收到一张*,*抬头多了一个市字,可是对方不愿意作废重开(没有跨月),请问这样可以入账吗?(发布日期:2014-12-16 发布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六:未领取营业执照*抬头怎么开?

1:公司正在筹备期,公司名称已经在工商局核准,但还未正式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员工出差是否可以开具工商局已核准的公司名称作为抬头?(发布日期:2015-10-30 发布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如公司名称已经核准,可以使用该名称做为业务往来名称。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七:*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

1:请问,我单位收到了乙方单位在税务局带开*,但是,抬头开错了,对方说在错误地方手写改正加盖带开所里章子。不知道能否可行,如果不行的话,能否退回重新开。谢谢。比较急!!!(发布日期:2015-10-28 发布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我单位收到对方开来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现客户名称一栏少打了2个字,对方在名称上手写补上,并在名称处加盖了*专用章。请问是否可以?(发布日期:2015-10-08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规定该*不能使用需要重新开具。

3:老师你好,我是货代公司,对方给我司开得国际货物运输*抬头开错了,对方说抬头用签字笔重写一遍然后盖上公章可以吗?(发布日期:2009-12-17 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不行,必须重新开具*。

4:机打*抬头将延安*!!!***公司错开成陕西*****公司将错误处杠改后加盖单位公章可以不?(发布日期:2015-05-27 发布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管理办法,您的这种情况应重新开具*,在错误处更改后加盖单位公章无效。

八:代开*抬头错了怎么办?

1:代开的*专用*抬头错了怎么办,已经缴税了,可以作废重开吗?需要带什么资料呢?(发布日期:2015-09-25 发布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代开的房屋租赁费*,已缴税,抬头为单位,但抬头和金额写错了,怎么申请退票和退税?(发布日期:2015-11-13 发布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答:河南地税12366指挥中心答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示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代开*作废,需要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者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感谢您对河南地税的关注,期待下次为您服务!

九:*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

1:你好,我公司老板刚开始不清楚,开了很多*(确实是公司实际买的用品)可是*台头不是填写公司单位名称,全部台头都是填写老板个人的名字(对方不同意重新再开具*,老板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请问这样的*还有效吗,?可以用来作帐吗:(发布日期:2015-08-11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贵司取得的*抬头不是公司的全称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请问,我公司购入一部智能手机,*抬头是法人的名字,主要用于法人出差使用,可否列入固定资产,如不能,可否做为福利费列支,在所得税前列支.(发布日期:2010-07-30 发布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答:你好,*抬头是个人,不可以作为企业费用列支。追问我只是想知道能个人*能否用某先生做抬头,用不用写全名字?抬头不写全名字的*是否有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50

不能用“陈先生,李女士”之类或者不能明确显示某个人的称谓作为抬头了哦!要全名,
如果一些重要的*最好还录入一个属于本人的专属证件好更好些呢,
纯手打,不全面,但很真实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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