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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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6-25 23:41

  随着汽车保有量上升,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愈发为人们所重视,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带了巨大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一

  事故经过。1月10日9时10分,通辽工务段吐列毛杜线路车间西哲里木工区工长吴宝成带领线路工金银国(男,32岁)、孙国强(男,26岁)和现场防护员杨柏青等8名职工,与该车间技术员裴洪昌、段验收室验收员臧兴会共11人,一同抵达通霍上行线329. 200公里进行线路晃车整治作业。12时50分,作业到上行线329.060公里处时,吴宝成和线路工张金鑫离开作业群体,到下行线328.900公里处紧固钢轨接头螺栓。在西哲里木站驻站的常铁辉先后于12时54分和12时59分,电话通知站在下行线侧路肩上的杨柏青,分别对上行霍83662次、下行霍88541次接近进行了预告和确告,杨柏青先后告知了现场作业人员。

  13时02分42秒,下行霍88541次通过作业地点,将杨柏青和作业人员隔开。13时03分35秒,霍83662次运行到上行线330.010公里处时,司机发现本线前方有4人作业,立即鸣笛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其中2人慌忙下道,金银国和孙国强下道不及,被时速75公里的列车撞上,当场死亡。列车停在328.539公里处,越过撞击点471米。

  事故原因

  1. 现场作业人员严重违章。防护员杨柏青接到驻站防护员列车接近报告后,不及时督促作业人员下道避车,站在邻线路肩上,邻线列车通过时,阻挡了瞭望本线来车的视线,完全失去了防护作用。线路整修人员接到防护员列车接近、下道避车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停止作业、下道,在防护员被列车隔开后,邻线列车通过时他们仍没有停止作业和下道避车,不瞭望本线来车。作业人员严重违章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现场负责人和干部严重失职失责。杨柏青不掌握安全防护知识,不具备防护员资格,工长吴宝成却违规安排他担当现场防护。作业现场瞭望条件差,通讯条件不好,吴宝成不仅没有增设现场防护员,没有在现场盯控人员作业,而且还远离作业地点,不设防护处理邻线病害。段验收员臧兴会、车间技术员裴洪昌对这些违章问题视而不见,测量作业中同样未设防护。现场负责人和干部违章指挥,安全意识淡薄,好人主义严重,带头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 线路车间主任严重失职。吐列毛杜线路车间主持工作的代副主任曹万军没有真正吸取“2.26”事故教训,对冬季营业线施工作业人身安全工作不重视,对天窗外扩大施工范围不掌握,对恶劣天气下进行作业不组织安全预想,对瞭望条件较差区段作业安全防护没有提出针对性要求。日常他放纵现场违章作业,对存在的严重违规作业组织、违章作业行为没有从严整治,使车间劳动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4.利用列车间隔违章作业。事发地点曲线病害突出,且部分病害必须在天窗内处理。段调度没有把车间提报的曲线拨道作为重点进行审查,也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就盲目同意工区利用列车间隔作业,参与作业的裴洪昌、臧兴会也不制止,使曲线拨道作业在列车间隔中违章进行,为这起事故埋下隐患。

  5.段对劳动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1月8日,路局召开了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对沈阳工务段作业人员下道晚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要求各单位采取有效手段,深刻吸取“2.21”、“2.26”事故教训,加强安全教育,杜绝伤亡事故发生。局安监室针对这起险情,下发了通报,对责任者给予调离处理,对冬季劳动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是通辽工务段尽管转发了电报,提出了要求,但现场跟踪发现隐患,整改问题不到位,与“2.26”事故时隔不到2年,再次发生同类事故。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二

  10月11日17时57分,吉林机务段吉林运用车间担当的长春北至长春东间45017次货物列车以28km/h的速度运行至长春东站6道(长图线4公里230米处)时,司机刘亚凡发现距离列车前方30米左右有1名身穿黄色马甲的男子突然从运行方向右侧走上线路,立即鸣笛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在长图线4公里200米处以28km/h的速度将该人撞上,越过撞击点71米后停车。经确认,伤者系长春铁路春东站派出所护路巡防员张艳龙(男,47岁)。18时15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张艳龙送往吉林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20时30分,张艳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暴露出护路巡防员两纪松弛,安全意识淡薄,上下工途中随意横越线路;长春东站派出所对护路巡防员管理粗放,对关键时间段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长春铁路处对护路巡防人员存在重使用、轻管理问题,对关键人没有重点跟踪检查,对安全培训教育考试不合格人员没有及时组织补培补考。另外,因受长春东站站内调车机强光照射影响,45017次列车乘务员没有及时发现行人并采取措施,错过了防止事故的时机。这起事故认定为长春铁路处责任一般B类事故,沈阳铁路、吉林机务段已对事故有关责任者进行了处理。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涿州市华铝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铝银达公司)。成立于19年,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81100000423,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涿州市桃园区长城桥东(华北铝业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帅少平,该公司为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子公司。公司固定资产原值287万元,目前有员工178人,经营范围为铝复化、铝材加工、机械设备维修、木制品、家俱、办公用品、包装箱、包装装潢材料销售;铝门窗安装;建筑工程;限分支机构经营项目:机械加工、木材加工;铝门窗安装;包装装潢印刷;废旧物品、废旧金属回收;泡沫材料销售。年销售收入661万元。

  (二)华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铝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9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400001590-2,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法定代表人唐小金,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138747万元,目前有员工1800 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种铝合金加工材、深加工制品、工模具、加工设备;设计、制作、销售、安装各种铝合金门窗、幕墙隔断、铝合金装饰材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日,华铝银达公司与华北铝业公司板带事业部签订废料处理承揽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华铝银达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在板带事业部废料区工作,并遵守华北铝业公司板带事业部合理工作安排和调度。2013年11月23日9时30分左右,徐宝忠(华铝银达公司员工,未取得叉车操作证)驾驶3500Kg平衡重式叉车装载着两个叠加在一起的用于盛装废料的空撮子,由板带事业部北门进入板带事业部,在废料区东侧通道向西拐入废料区。由于废料区东北角处有一根支撑立柱,从叉车操作工角度出现了右侧部分视线盲区,因此在叉车拐入右侧废料区的瞬间,叉车两个前叉将已经因癫痫倒地的华北铝业公司精整段甲班员工陈贵合搓进叉车前叉下面,并被叉车带行4米左右后,叉车将两个撮子卸下后,再向后倒车时,叉子下面被挤压的陈贵合脱露在废料区工作现场,废料区正在作业的员工张德元发现并叫停了叉车作业。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现场立即停止作业。叉车操作工、现场员工迅速对陈贵合进行抢救,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时45分,涿州市医院急救车赶到,医务人员及现场工作员工将陈贵合抬上救护车送往涿州市医院抢救。经过市医院近1个小时的抢救,2013年11月23日11时左右,经医务人员确认陈贵合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华铝银达公司员工徐宝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现场周边环境观察不足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华铝银达公司未认真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2.华铝银达公司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存在死角盲区,且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证书。

  3.华铝银达公司与华北铝业公司板带事业部签属废料处理协议的签订、审核工作把关不严,对派遣人员的素质、工作能力、操作水准要求不严,对未取得叉车操作证人员而从事叉车操作的作业行为未加制止。

  4.华北铝业公司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落实相关操作规程,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作为用工单位未能对派遣来的劳务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审查派遣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巡检走过场,没有达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死角盲区。

  5.华北铝业公司未制定和完善与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未与派遣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以及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临时雇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存在疏忽。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章操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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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2017交通安全事故统计

3.2017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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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0:49

1、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超速行驶,非法带人、占道逆行负主要责任!
2、箱式货车在道路下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弃车逃逸负次要责任!
3、双方中有一方在无伤亡无保险的情况下,有保险一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向你全赔!
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2:07

1、摩托车驾驶员占线行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而且是导致事故的直接过错,要承担主要责任!
2、箱式货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发生事故后未抢救伤者,向交警部门报案,弃车逃逸,应该要承担次要责任!
3、居然货车也有责任,就交强险方面,造成他人死亡,赔偿金(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每人11万货车司机要全额承担。如果实际计算赔偿超出11万,再按责任承担,应该承担每人11万+超出11万部分的30%。如果没有超出11万,就需要全部承担,不用负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23:58

1、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的,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未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逃避法律责任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此事故A有条件报警,未报警,且逃避法律责任,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刑事立案侦查,对A实行网上追逃,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案发后A如确实因为事故发生后紧张、害怕离开现场后,又及时主动向*机关投案的,不逃避法律责任,就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依据事故发生的经过,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B侵犯路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车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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