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在哪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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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报销的地方有:
  1、在定点医院报销:
  个人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可以在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院财务处办理医保报销结算,报销金额会直接汇入社保卡中,之后由定点医院与社保局进行接洽。
  2、在定点药店报销:
  个人持社保卡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时,可以在费用结算处直接进行医保报销,报销金额直接打卡上。
  3、社保局医保窗口报销:
  个人也可以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报销单据等资料,前往当地社保局医保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医保报销,然后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交相关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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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可以在:
1、定点医院报销:
个人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可以在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院财务处办理医保报销结算,报销金额会直接汇入社保卡中,之后由定点医院与社保局进行接洽。
2、定点药店报销:
个人持社保卡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时,可以在费用结算处直接进行医保报销,报销金额直接打卡上。
3、社保局医保窗口报销:
个人也可以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报销单据等资料,前往当地社保局医保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医保报销,然后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交相关资料即可。
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1、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上转到医疗机构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其他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报销比例为70%,*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2、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在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直接为50%;取消二次补偿制度的麻烦。
3、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2016年门诊慢性病病种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以上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5、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000元。
6、参保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进行报销;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7、参保居民因外伤、分娩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没有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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