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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