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债权人诉讼保全一房屋,但已被债务人较早前出售第三人,并早于债权人查封该房屋并有*判决,强制执行过
回答你的提问:
一,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三,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四,30%是流拍形成的,属于法律规定的财物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根本不存在30%的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