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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因为保险代理人的原因而产生 。
保险代理人在谋求多收代理费时,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申报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出具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合同一旦生效后,发现投保人违反了保险条件,发生了弃权行为。
因为保险代理人可以拒绝承保或附加条件。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以视为保险人的行为弃权。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这被称为禁止反言。
弃权和禁止反言:
“放弃与禁止反言”是约束保险人的重要原则。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具体含义一般包括两点:
首先,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双方的诚信为基础,在本质上体现了平等,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放弃了某种权利,就不能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张该权利。
第二,被保险人因合理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得来回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