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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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30 17:18
12月10日,中兴*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欧某从办公大楼楼顶坠下,不幸身亡。据警方经现场调查,欧某确定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
欧某是中兴*科技有限公司某研发组的主管。2011年,欧某跳槽到该公司,签下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11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
据欧某妻子丁女士回忆,12月1日,欧某的直接领导曾找他谈话,期间流露出劝退的意思。之后的几天,人力资源部门找其丈夫沟通,并提出N+1补偿方案。12月7日,部门负责人又找到欧某与其谈股份转让的事情。欧某曾告诉丁女士,去年离职的员工股份转让价为4元多,他希望能以更高的价钱回购,但部门负责人将股价压低至2元一股回购。
不幸发生后,丁女士发文质疑:“老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从2011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至今个人无过错,公司单方面撕毁合同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针对欧某坠楼一事,记者致电中兴*科技有限有关部门,对方回应称:“关于此事,公司已有统一公告。现在警方调查还没有结束,没有更新的进展,最终一切都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与此同时,中兴*针对裁员事件也进行了澄清,并指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没有所谓的大规模裁员计划。
有劳动法律方面的专家指出,事实上,欧某确实不是走投无路。仅是从劳动合同来看,欧某签的是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公司并不能随意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不管是欧某本人与公司交涉,还是工会等组织与公司交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会是欧某最有力的保障。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欧某坠亡事件,反映出“4050”职场人员普遍的焦虑情绪。这一群体上有老、下有小,肩负着整个家庭的重担,一旦工作上有什么闪失,很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无论如何,劳动者都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合理合法地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欧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被中兴公司突然辞退,中兴公司对其补偿方案为“N+1”,并将其股权压低到2元进行回购。这中间到底有多少劳动关系需要厘清呢?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除非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几种情形下,单位可以不事先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况下解除合同必须事先通知劳动者。而涉及员工离职单位回购股权,王殿学认为,这种情况必须得看公司的章程,还有中兴公司与欧某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市价进行回购。
王殿学表示,欧某属于自杀,虽然不属于工伤,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员工自杀,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后续的调查能够证实欧某自杀是由于中兴公司的“*退”,中兴公司需要对欧某的自杀承担部分责任。另外,欧某工作地及死亡地均在深圳,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兴集团还应补助欧某丧葬费并给予欧某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事实上,劳动者在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时,首先可以和企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及时向企业或本地工会寻求帮助,必要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后如对结果不满意可向*起诉,同时劳动者还可向相关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首先要注意提起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时效问题,同时还需要搜集证据,包括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作的时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