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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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02:09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列第⑵项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均须保留劳动关系。若为五级、六级的,职工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须注意,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另,《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副*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副*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同时,《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
上述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延续的情形进行了阐述,那么对劳动者有没有特别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亦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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