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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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2:58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