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信托设定信托与法定信托的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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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一种是由信托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设立的。例如,当信托人在遗嘱、契约或其他民事法律文件中明确表示设立信托时,这就构成了设定信托。这类信托的形成完全取决于信托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而不受其他关系人或国家机关干预。



另一种信托形式是法定信托,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这种信托通常出现在特定的财产法律规定中,例如遗产法或特定财产管理法规。在法定信托中,受托人的身份并非由个人决定,而是法律明确指定的,与委托人或相关方的意愿无关。法定信托在信托体系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其设立和执行完全依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的区别在于设立方式和受托人身份的确定。设定信托依赖于信托人的民事行为,而法定信托则由法律直接规定,受托人角色由法律强制执行。理解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处理各类信托关系。
扩展资料

设定信托是按法律行为(合同或遗嘱)建立的信托。这是信托最为常见的形式。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事务的报告;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利得财富的其他事项。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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