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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如果危险没有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义务,也不退还所交的保险费;反之,则承担赔付责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后,如果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反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获得远远超出所交保险费的保险金。
举例来说,一个人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他遭受了意外伤害,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这个金额通常会远大于他所支付的保险费。然而,如果他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遭受任何意外伤害,那么他支付的保险费将不会退回。这就是保险合同射幸性质的一个具体体现。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