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的案由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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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7:08

物业费纠纷的案由,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物业纠纷的原因而定,一般包括物业费收取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物业赔偿纠纷等,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应当首先进行协商认定,无法一致的可以起诉到处理。

一、物业费纠纷的案由是什么?

物业费纠纷的案由要根据实际导致纠纷的原因而定,包括物业费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物业赔偿纠纷等,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物业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相关事项的办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物业服务情况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双方造成矛盾的原因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对相关纠纷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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