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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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23:31
嗯,如果申请对账户资金的议案呢,要问一下局他们各方面就了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23:29
近年来,我们办理了好几起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被机关冻结的案件,同时也了解到身边有很多朋友也有过类似经历,只不过由于不知该如何维权或者不敢去维权而被迫妥协,遭受经济损失。其实对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法律上规定了若干救济途径,我们结合办案经验,为大家作简要介绍。
01
查明案件是否已经刑事立案
这是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的前提条件。《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调查核实过程中,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两高一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也就是说,在刑事立案前的初查阶段,机关不具有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权力,如果机关没有刑事立案就采取冻结措施是违法的,完全可以要求撤销。
02
如果已经刑事立案的,区别情况积极应对
(一)要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进行评估。
很多共同犯罪的案件,机关对部分嫌疑人采取措施后,对其他的嫌疑人可能还没来得及实施抓捕,但是先行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银行账户目前不需要到当事人所在地银行办理,比较方便),此时当事人很有可能已经被上网追逃,如果经评估分析后认为自身也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理清思路,安排妥当后及时投案自首,争取将来能减轻甚至免予处罚,绝不能浪费自首这样一个非常有利的从轻减轻的机会。当前机关技术手段非常先进,潜逃是不可能成功的,早晚会被抓回来。
(二)如果评估分析后认为自身不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与机关积极沟通,争取先行解冻并最终撤案。
最高检、《关于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对机关立案提出异议的,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因此,在已经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机关有权对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法律上赋予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力,且机关必须核查。若当事人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梳理案件情况,搜集、准备有利证据,提交专业且详尽的法律意见,要求机关及时撤案。如果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当事人生产经营并会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要求先行解除冻结措施。
(三)如果机关不及时撤案的,可以向控申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因此,法律同样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若机关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机关还应向检察机关说明立案理由。
最高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经审查,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可见,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应积极维权。
(四)他人涉嫌刑事犯罪,机关为追赃而冻结银行账户的,需要证明善意取得。
当前很多案件,当事人没有涉嫌犯罪,但交易相对方(前手)甚至是交易相对方的前手涉嫌犯罪,机关也会根据资金的流向顺藤摸瓜一级一级冻结银行账户,这种情况并不完全合法,但是机关普遍都在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法律上对机关冻结财产的范围有明确,即冻结的财物原则上应是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财产。他人名下的财物即使来源于犯罪嫌疑人,除非他明知或应当知道为赃款,否则善意取得的财产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追缴。2014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两高一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申诉。”
总之,如果经评估分析后认为从涉案人员处取得财产是善意的,则应当积极维权,搜集、准备证据,证明系善意取得,比如提供销售合同,证明交付了等价的货物。
03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
电商模式下,很多企业因为涉嫌传销被工商部门冻结银行账户,我们也处理过此类案件。
首先,工商部门自身并无直接冻结银行账户的权力,只能申请冻结。如果查明账户是被某某工商部门冻结的,可以直接要求纠正违法。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如果工商部门通过冻结账户的,积极与沟通争取解除冻结。当然首先要论证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不构成传销,我们曾通过向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并邀请法官到企业来参观考察,当面沟通、解释,成功帮助企业解除冻结措施。
第三,解除冻结措施后,如果工商部门不撤案的,要积极应对,通过后续行政复议、听证等流程,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04
因行政案件被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
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因此,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仅对于恐怖活动嫌疑人的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其他类型违法行为不得冻结。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恐怖活动,则可以要求机关纠正违法。
总之,遇到银行账户被冻结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维权路径,既不能盲目维权,也不能随意妥协而纵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