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征收补偿中,怎么区别二次装修补偿范围,木门及本质玻璃窗算不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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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2:39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下称征收人),通过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下称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范围
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前埭社区及阳江社区。
三、动迁期限
以区发布的征收公告为准。
四、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为宣传动员、实地丈量、书证送达、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发放选房号、建筑拆除、组织选房、财务结算、工程建设、回迁安置。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等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手续。
五、用途认定
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六、面积计算
(一)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证登记面积结算。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二)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方法计算征收面积:
1、征收面积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2、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50%计算征收面积。
3、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征收面积。
4、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按其阁楼使用面积的50%计算征收面积。
5、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三)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不再适用上述计算面积的优惠方法。
七、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二)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按经认定为合法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2、补偿价格
⑴、国有出让土地(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补偿价格按该地段洛江区基准地价104万/亩计算,国有划拨土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补偿价格按73万/亩计算,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补偿价格按73万/亩计算,未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补偿价格按相关征地补偿标准计算。
⑵、房屋补偿价=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房屋重置价、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表1、2、3。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房”的办法,按照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宽带、电话移机费用按两次计算补偿。
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权益,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市或区职能部门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同一工作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以公开拈阉方式优先确定。
八、财务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产权调换的、或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第一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金额与应缴交金额对抵后,超出部分征收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在交房时按规定期限内缴清。

第二部分 手续认定
九、手续完整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为完全产权;
(二)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片区实际情况,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可视为完全产权;
1、持有前相关契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屋。
2、“土改”时县级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实施前,经原鲤城区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5、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用地经国土资源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基建的房屋。
6、市、区建设项目征收而安置的房屋,因原因,用地手续尚未办妥的,仍视为完全产权。
十、手续不完整
下列情况属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如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建设年限分别折扣后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被折扣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经生产队、大队二级同意基建用地并已缴付土地款的房屋,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的100%给予补偿安置。
2、用地审批范围内,在2004年10月1日前建设的,按100%给予补偿安置;在2004年10月1日后至2007年12月前建设的,其3层以下(含三层)按100%给予补偿安置,4层部分按70%给予补偿安置,5层(含5层)以上按70%给予货币补偿(按补偿价指导价的标准),不予安置。
3、用地少批多建的,多建部分,在198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按100%给予补偿安置;在1987年1月1日后至1995年12月25日前建设的,按90%给予补偿安置;在1995年12月25日后至2004年10月1日前建设的,按70%给予补偿安置。建筑年限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2008年航拍图拍摄前建设的,不予以安置,但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300∕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
4、2008年航拍图之后的“两违”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违章建筑的认定,以相关文件为依据,以地形图、遥感图航拍图为参考。

第三部分 选择产权置换的住宅补偿安置
十一、补偿计算
根据房屋结构、层数和装修档次不同情况,按附表1、2、3所列标准进行差价互补。
十二、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1、原则上就近安置。
2、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必须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含扩购面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不得扩购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拟调换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4、对于被征收房屋顶层建筑面积超过底层建筑面积1/3(含1/3)的,顶层列入总层数计算。
5、对因坍塌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允许按1000元/ 平方米购买同等面积的安置房,或按1000元/ 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持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按1000元/ 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
1、可安置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房屋无装修的除外)。其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2、由于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超过面积的价格2800元/平方米并按其对应楼层计算层次调节价格;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价格3000元/平方米并按其对应楼层计算层次调节节价格;在2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交房时商品房市场价计算(市场价届时由征收人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新建安置房的市场价进行评估)。选择安置房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扩购部分的面积(指超过原征收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其住宅楼层调节系数按原征收补偿安置面积住宅楼层调节系数的双倍计算。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份累计不得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十三、搬迁过渡补助
(一)搬迁补助
根据被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积,按5元/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如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
1、搬迁过渡期限:自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在搬迁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的安置面积,以6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按季度发放给被征收人,但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1500元。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协议并房屋搬迁腾空之日算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征收人的责任,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发给原标准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4、若被征收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另发放三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第二个月起,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四、奖励措施
1、按期签约腾空奖励。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截至奖励时间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给予计算以下奖励:第一阶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第二阶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4.5万元。同时,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层次补差价全免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第一阶段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对于在征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具有完整手续的房屋,总层楼为一层、二层的且无其他违章建筑的被征收人可适当给予扩购优惠,具体优惠如下:①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扩购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80%;②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两层的,扩购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0%;③扩购部分购买价为1000元/平方米;④如被征收人放弃扩购的,按放弃扩购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补助金;⑤非一户一宅的被征收人,不予享受上述扩购优惠。

第四部分 其他规定
十五、其他类别房屋补偿安置
1、物主管部门认定有保护价值的民居并确定给予保护的,补偿安置后产权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寺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整合迁建或补偿拆除。
3、村(社区)集体公产,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社区)集体所有。
4、军事设施等其他类型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补偿安置。
十六、其他补偿
征收临时建筑、附属物及地上物,按附表4、5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十七、保障措施
1、对低收入、经济困难或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设定基本保障安置建筑面积;①单个或者二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②三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③四个及四个以上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
2、前款规定的家庭成员必须是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区无其他房源的对象,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除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结婚、出生的落户外,不适应本条规定。
3、低收入、经济困难或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及其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制约措施
1、被征收人房屋应按本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函,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房屋征收腾空的,征收人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申请强制执行。
3、凡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均不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
十九、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方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征收前,征收人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二十、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征收人房屋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一、其他
1、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要求改变补偿安置方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征收人有权同意或拒绝。选择货币补偿要求改为产权调换的,如在征收动迁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征收人同意后,可补发“选房证”,其顺序号按征收人同意之日的当日最后一号给予认定。
2、所有被征收房屋必须保持原房屋构件设施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房屋构件及附属设施,否则按定额价格抵扣补偿款。
3、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第一、二年给予全额减免,第三、四年给予减半收取,第五年开始按周边商品房小区标准收取。

第五部分 附则
二十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泉州市洛江阳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十三、解释权
本方案解释权归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房屋重置价补偿表
2、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表
3、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类等级说明表
4、店面征收补偿指导价
5、店面产权置换互补差价表
6、临时建筑的货币补偿标准
7、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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