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情形下的质量风险分担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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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1:12

在2020年6月,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B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200个蓝牙耳机,用于海外市场,支付了货款后发现产品存在侵权和充电问题需要退货。随后,A公司重新订购了250套耳机,并提出用退回的200套耳机抵扣新订单的175套。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确认了交易。A公司因此起诉B公司,要求全额退款。

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的索赔是否合理。首先,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记录、付款记录及实际发货情况,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然而,A公司主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根据《质量管理法》承担举证责任,但因其在海外销售,举证困难。B公司辩称产品出厂无问题,且A公司收货时未提出异议。尽管如此,双方在微信中协商同意更换并分担损失,确认了质量问题。

民法典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责任。尽管A公司不能全额索赔,但因B公司违约,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达成了对损失费用的承担协议。考虑到实际退货数量,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即B公司需退回部分货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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