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第六章 审核批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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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4 19:41

第六章审核批复的详细规定如下:


对于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失,处理流程如下:



对于单项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单位负责人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批准后核销,并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
若损失金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单位需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同样向财政部备案。超过200万元的大额损失需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审批后才能核销。

货币资金、坏账、存货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的处理方式类似,分类损失额低于50万元的,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50万元及以上需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对于资产盘盈,单位需根据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价值,并在资产清查报告中详细说明,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损失的处理流程执行。地方单位的资产盘盈和损失审批权限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报上级备案。


资金挂账的调整需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账目。专项资产清查工作中,资产损益的审批权限可能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特殊规定。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公正与透明,确保资产管理和财务审批的严谨性。


扩展资料

2007年4月3日,财政部以财办〔2007〕19号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损益证据、审核批复、账务处理、附则8章4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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