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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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7:27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进行了重要规定,明确了各类凭证的使用和要求。针对纳税人常遇到的问题,我们来具体解读。
首先,违约金和赔偿款的税务处理。如果合同未履行或因违约产生的赔偿,如定金没收或供应问题引发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应税项目,无需开具,企业可使用合同、支付凭证等其他法律文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8号公告第十条)。但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后,销售方因质量问题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需开具并计入销售额缴纳(第九条)。
其次,水电费分割问题。根据28号公告,若租用的办公、生产用房的费用由出租方开具,则企业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采用分摊方式,可使用出租方的其他外部凭证,如分割单或付款凭证(第十九条)。
最后,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但允许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凭证(28号公告内容)。
以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常见问题的简要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的税前扣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