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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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02:23
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