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地外因开拖拉机操作不当使自己死亡,是工伤嘛?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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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48

你好:
根据你说的事实来看,操作不当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如果死亡职工并非犯罪行为、醉酒驾驶、自杀等行为引起,如果死亡职工非工作场所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死亡职工不负主要责任的,其行为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虽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但认定为工伤的法定职责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故而还要经法定程序才能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文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47

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49

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包括上班途中)从事本职工作发生的伤亡都算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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