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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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22:15
基础建设需要大规模的建筑,无论是商业楼盘的开发,还是基础建设,只要涉及建筑就有发包方,那么,建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方的主体资格有哪些?
网友咨询:和朋友一起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现在已经签定了合同,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一般来说在我国建筑工程发包方的主体资格有哪些?
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坤远律师解答: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凡是具有财产,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我国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公司以及其他的合法组织都能够成为发包方的,并且只要满足发包的条件都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对外发包。
1.具有的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或者其继承人。除了房地产开发应具备资质外,进行工程建设无需特别资质,但发包人应有进行工程建设的主体资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以及《建筑法》第8条,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就应是立项、获得规划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所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不是项目所有人,其发包主体资格来自所有人授权,如承租人装修,也可能来自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如临时建筑。
2.具有支付工程价款能力。除了房地产开发注册资金应达到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外,法律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能力并无特别要求。
坤远律师解析:
发包人的类型——支付工程款的主体
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往往由多家单位联合投资,根据其投资模式不同,常见的名义发包人有三种:
第一种是项目公司,投资各方共同组建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并对外签订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款。项目公司完全符合发包人条件,是该工程的发包人。
第二种是筹建机构,投资各方设立不进行工商登记的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由该机构对外完成招投标及签约工作。按照《最高院联营合同解答》第9条“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由投资各方承担责任。单方设立筹建机构的,该方即发包人。
第三种是合作一方,工程由合作各方共同投资,但由合作一方一家出面订立工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资金,或是负责项目立项,不与承包人直接发生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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