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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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详细解读如下:


1. 诉讼时效抗辩仅限于特定债权请求权,如支付存款利息、兑付国债本息、出资请求权等,对这些请求权,不予支持抗辩。除非有新证据证明对方请求权已过时效。


2. 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改变或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不会承认这样的约定。


3. 除非当事人明确提出,否则不会主动提及诉讼时效问题,也不会据此进行裁判。


4. 一审期间未抗辩的时效问题,二审时提出同样不被支持,除非有新证据。再审时以此为理由抗辩也不被认可。


5. 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满开始计算。未约定履行期的,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 合同撤销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时效分别计算,撤销权的时效为一年除斥期间。


7. 不当得利请求权、管理人请求权等时效从当事人知道事实或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8.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直接送交主张文件、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金融机构扣款、公告等行为,具体签收人要求视对方主体而定。


9. 认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项包括仲裁、支付令申请、破产债权申报等,权利人向相关组织请求保护权利的时刻也会中断。


10. 时效中止的情况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利受损、继承未定等,主债务诉讼时效过期不影响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11. 本规定自实施后,新旧案件处理有所不同,旧有司法解释与本规定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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