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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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一种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此类型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即保管人接收存货人的仓储物,存货人则需支付仓储费用。仓储物的所有权在合同中不发生转移,只存在暂时的占有权转移。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保留在存货人手中。仓储合同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且保管人应具备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一旦合同成立,其效力便立即生效。
仓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该条款详细解释了仓储合同的基本构成与运作原理。根据规定,仓储合同涉及保管人与存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管人需妥善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存货人则需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的关系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保管人需确保仓储物的安全与完整性,而存货人则需支付合理的仓储费用。仓储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达成一致,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民法典》作为法律依据,为仓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