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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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8:3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在编制运输计划时,客运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关于客运驾驶员行驶时间与休息时间等方面的相关律法规定:
(一)驾驶员在白天连续驾车时间不应超出4个小时,夜晚连续驾车时间则应控制在2个小时以内,每次停车休息时间最低为20分钟;
(二)24小时之内的累计驾驶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三)最近七天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应该超过44小时,其中有效的*休息时间不应少于这段时间;
(四)严禁在夜晚驾驶客车在无法保证安全通行条件的*及以下山区公路上行车;
(五)对于长途行驶的客车,凌晨2点到5点之间应停止行驶或者进行接驳运输;针对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短途驳载客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无需受凌晨2点到5点行车*。
客运企业不得鼓励或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上述驾驶时间与休息时间规定来驾驶客车。
一旦发现有客运驾驶员违反以上规定驾驶客车,企业应采取积极行动进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