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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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8:3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涉及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详细阐述了土地使用、征收、补偿、使用费缴纳、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审批、住宅用地规划与审批、用地面积标准、城镇非农业户用地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对建设用地实施统一规划、征收、开发和供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根据用地面积大小,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和县、不设区的市审批,同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市、县批准。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了征收土地时需给予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征收土地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了村民小组耕地被征收后,农业户口可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比例,以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办理流程。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使用征收的菜地或精养鱼塘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开发基金,同时规定了基金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费用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详细阐述了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分配、临时用地审批、地下矿产资源地面塌陷复垦、乡镇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规划与审批、用地面积标准、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用地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该办法全面规定了江西省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土地使用、征收、补偿、使用费缴纳、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审批、住宅用地规划与审批、用地面积标准、城镇非农业户用地等各个环节,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