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犯罪嫌疑人群众可否使用武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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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23

所谓“武力”是一个笼统的说法,从拳头到子弹都可以算是武力;但被橡胶警棍当头棒喝与被手迎面来一发,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对而言,该如何选择用不同程度的武力呢?一个总的原则是:将武力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内,即:以完成执法任务为限,避免过度使用武力。具体而言,各州与执法机构,都会把警用的武力分级,然后遵循“行为-反应”的模式来进行选择。比如,以新泽西州的规定为例,程度从低到高,警官可以选择的武力有:显示权威(高喊“我是”、大声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指着嫌疑人);肢体接触(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铐将其铐住);肢体攻击(用格斗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将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头或肘部击打嫌疑人身体);物理攻击(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喷雾器或警棍、泰瑟攻击嫌疑人的面部等);致命攻击(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开火,比如用手或霰弹对准嫌疑人射击)。相应的,这5个级别的武力,当然就对应了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反抗,大致可以用下表来说明:也就是说,当嫌疑人的反抗程度越激烈,或者其举动的危险性越大,就可以选择更高级别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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