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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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1:12
在批捕阶段律师是可以参与意见的,也是可以提交不予批捕的意见。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都是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所以司法机关是一定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的,那么当事人被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后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
一、批捕阶段律师可以参与意见吗?
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八十九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在司法机关已经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也是可以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的,在提出批捕时也是要将相关的证据以及材料一并提交至,在被批捕后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在进行辩护时也是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