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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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以及导致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惩处。具体而言,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能并处罚金。若情形特别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实施或组织、指使实施此类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也将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