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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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0:49
面对公司未给缴纳社保情况下的离职,是否还能要求经济赔偿?答案并不统一。关键在于理解法律条款与离职原因的结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公司违反法律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问题的焦点在于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如果离职是因个人原因,而非公司未缴纳社保这一法律明确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劳动者可能无法仅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赔偿。这种理解基于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才享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当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若事后再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条款,即“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补偿,法律上并不支持。
简而言之,劳动者需明确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尽管如此,即使劳动者以个人原因为由离职,也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规避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公司,不仅需要补缴,还可能面临滞纳金与罚款。因此,公司应确保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而劳动者在发现未缴社保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与公司协商补缴,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乃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