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章 管 辖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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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2:58

第四条


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而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则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或根据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于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所发生的人事争议,应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管辖范围,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若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则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若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则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由双方的共同上级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工作程序,现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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