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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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5:53
据了解从现实来看,简并*税率的变化是非常大的,从税率本身、所涉及的行业都出现了变动。那么简并*税率的变化有哪些呢?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
税率为11%涉及的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进行操作?
答:1.购买农产品时取得*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时按照票面税额或计算税额,先抵扣11%(购进扣税);
2.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耗扣税);
3.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是如何规定的?
答: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变化有哪些?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的,其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本次规定未做*调整;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调整为11%;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分为两种情形,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扣除率维持13%不变,用于其余产品的扣除率调整为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分别核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怎么样呢?问答的方式是不是很简单呢?你明白简并*税率的变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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