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行使职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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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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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行使职权的程序在第二章有明确规定。
第十一节,人民*在发现犯罪行为时,
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侦查,若认为必要,
将案件移交给*机关继续调查。侦查结束后,*判断需追究刑事责任时,
向人民*提起公诉;反之,则
撤销案件。
第十二节,对于公民的逮捕,除非由人民*决定,
必须经人民*批准。
第十三节,*对*机关提出的起诉请求,
进行审查,可能选择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要求*机关补充侦查。*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通知*机关纠正。
第十四节,对不批准逮捕等决定,*机关如有异议,可向*提出复议和复核,上级*将迅速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
第十五节,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代表国家公诉人出席法庭,
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
第十六节,对于起诉的案件,*若认为存在问题,可要求*
补充侦查或纠正。
第十七节,地方*对本级*的初审判决和裁定,若认为有误,
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第十八届,最高*对各级*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监督,同样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并确保出庭代表*参与审理。
第十九节,*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监狱等机构的活动,
通知相关机关纠正。
扩展资料【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颁布单位】全国*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3年09月02日 【生效时间】1983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