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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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21:30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保,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施管理和监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并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出资条件。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相关林地使用权等。


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时,已获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同时转让,但双方均需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各级应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并指导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单位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依法处理;个人间发生的争议,则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一个月内向提起诉讼。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砍伐争议林木。


在进行勘查、开采和建设工程时,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若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则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缴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审计机关负责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 第七次会议 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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