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四章 认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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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四章内容主要围绕认可机构的职能与要求展开,旨在保障认证活动的公正、有效与持续符合认可条件。认可机构作为执行认可活动的主体,不得由其他非指定单位直接或间接进行。直接或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单位,其认可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确保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满足认可条件。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需经认可机构注册方能开展相关工作。认可机构需具备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以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认可机构可选聘从事评审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员需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对法律、行*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有深入了解,并具备评审所需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可机构在委托他人执行评审业务时,仍需对评审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需公开认可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确保受理认可申请时,不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条件。认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评审,对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承担责任。认可过程需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确保认可过程的客观公正与完整有效。


认可证书需包含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并需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认可的机构仅在认可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当使用将导致暂停或撤销认可证书并公开通报。认可机构需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定期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将撤销认可证书并公开通报。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资助。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需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90号 ,经2003年8月20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5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全文共七章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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