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本原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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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0:48

信托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是以设立信托为目的而发生。信托行为的依据是信托约定,即信托关系的成立需要信托关系文件的保证,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约定进行信托行为的发生。信托行为体现形式有书面合同、个人遗嘱、*裁决书三种。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达到的目的,由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的运作包括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财产,将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理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受托人必须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取得信托报酬,按照事先约定的信托财产运作范围进行运作,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信托财产亏损。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一定比率收取,依据信托合同确定。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终止,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终止必须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条件,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提供信托财产,指定受益人,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受托人是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者,必须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客体是信托财产,范围包括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具有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但性质不发生变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有例外。


信托行为通过性、隔离保护功能、物上代位性和不得强制执行等特性,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具有独特的市场优势。信托财产的性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提供了保护,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成为一般原则。信托行为的原理与运作机制,在现代资产管理、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扩展资料

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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