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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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7:21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需要在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然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无法适应现实,导致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申报不实、被动偷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旧的制度中,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被分开处理,这使得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机制变得困难。基层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承担过多责任,难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新办法改变了这一状况,明确了企业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他们需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自主计算和申报,而税务机关则负责组织、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和评估。
新规定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无论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都必须依法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必须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法律责任。在申报和清缴方面,时限延长至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这将有助于避免企业在截止日期前因财务报表未完成或税前扣除事项未办结而产生的申报不实问题,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对于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申报,新办法也有所改进。总机构的所得税申报不再受限于年度终了后的45天,而各地税务机关的差异性规定将得到统一,这将减少征纳双方在申报时限上的矛盾,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79号印发)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办法。